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2件省的地方性法规
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2件省的地方性法规
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2件省的地方性法规5月26日,《云南口岸服务条例(草案(cǎoàn))》《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(修订草案)》两件(liǎngjiàn)地方性(dìfāngxìng)法规提请(tíqǐng)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审议。5月27日上午,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两件地方性法规,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。
分组审议(shěnyì)现场 秦楷第 摄
建议口岸管理与口岸经济建设一体考虑(kǎolǜ)
我省现有陆路(lùlù)、水运、航空口岸28个(gè),总量位居全国第四。近年来,随着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与沿边开放新高(xīngāo)地建设(jiànshè)加速推进(tuījìn),口岸建设规模持续扩大,口岸经济快速发展。与此同时,与之配套的口岸管理和服务规范化需求日益凸显,亟需通过地方性法规从制度层面进行设计。
分组审议时,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,口岸(kǒuàn)服务(fúwù)条例(草案)的制定(zhìdìng)对规范全省口岸管理,优化口岸服务,发展壮大“三大经济(jīngjì)”,助推(zhùtuī)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。条例的制定有助于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,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发展口岸经济的积极性,营造更好氛围。
围绕条例(草案)名称、内容框架及具体条款,常委会组成人员展开深入讨论。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,条例(草案)内容中规范管理(guǎnlǐ)的(de)成分较多,而促进建设服务保障的内容相对较弱,也有(yǒu)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,云南区域优势突出(tūchū),口岸管理应该包括建设管理服务,建议口岸管理与口岸经济建设一体考虑(kǎolǜ)。
此外,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(jiànyì)进一步补充完善口岸建设、口岸经济发展、发挥口岸辐射带动作用、促进兴边富民(fùmín)等方面的内容。针对条例(草案)名称,建议进一步思考(sīkǎo),做到准确,能够涵盖条例内容。
强化(qiánghuà)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
我省现行(xiànxíng)湿地保护条例自2014年(nián)施行以来,对保护我省湿地资源、筑牢国家西南生态安全屏障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。此次提请审议的(de)《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(修订草案)》,紧密贴合2022年6月1日正式(zhèngshì)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湿地保护法》,着眼于解决我省湿地保护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、新问题。
分组审议中,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,目前我省湿地保护还存在(cúnzài)湿地认定不规范、管理职责不明确、保护利用修复技术不统一、保护管理资金缺乏(quēfá)等问题和(hé)困难,及时修订出台条例很有必要。
常委会(chángwěihuì)组成人员(rényuán)建议,对条例(修订草案)中湿地的(de)概念进行规范,对不同类型湿地划分依据进行说明。对湿地水质(shuǐzhì)、水生态等监测内容进行单列。其中,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均强调了湿地生物(shēngwù)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性(zhòngyàoxìng),建议在相关条款中补充保护湿地动植物等生物资源、恢复生物群落结构的内容,强化对人工湿地的维护修复并防止二次污染和快速沼泽化与陆地化。
针对管理(guǎnlǐ)职责问题,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,湿地保护主要由林草部门承担,但涉及部门较多,应统筹好各部门关系(guānxì),切实解决保护管理工作难度大的问题。此外,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,要处理(chǔlǐ)好生态(shēngtài)环保和利用开发等(děng)问题,建议把开发利用控制在湿地生态系统资源环境承载力范围内。
5月26日,《云南口岸服务条例(草案(cǎoàn))》《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(修订草案)》两件(liǎngjiàn)地方性(dìfāngxìng)法规提请(tíqǐng)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审议。5月27日上午,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两件地方性法规,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。
分组审议(shěnyì)现场 秦楷第 摄
建议口岸管理与口岸经济建设一体考虑(kǎolǜ)
我省现有陆路(lùlù)、水运、航空口岸28个(gè),总量位居全国第四。近年来,随着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与沿边开放新高(xīngāo)地建设(jiànshè)加速推进(tuījìn),口岸建设规模持续扩大,口岸经济快速发展。与此同时,与之配套的口岸管理和服务规范化需求日益凸显,亟需通过地方性法规从制度层面进行设计。
分组审议时,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,口岸(kǒuàn)服务(fúwù)条例(草案)的制定(zhìdìng)对规范全省口岸管理,优化口岸服务,发展壮大“三大经济(jīngjì)”,助推(zhùtuī)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。条例的制定有助于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,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发展口岸经济的积极性,营造更好氛围。
围绕条例(草案)名称、内容框架及具体条款,常委会组成人员展开深入讨论。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,条例(草案)内容中规范管理(guǎnlǐ)的(de)成分较多,而促进建设服务保障的内容相对较弱,也有(yǒu)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,云南区域优势突出(tūchū),口岸管理应该包括建设管理服务,建议口岸管理与口岸经济建设一体考虑(kǎolǜ)。
此外,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(jiànyì)进一步补充完善口岸建设、口岸经济发展、发挥口岸辐射带动作用、促进兴边富民(fùmín)等方面的内容。针对条例(草案)名称,建议进一步思考(sīkǎo),做到准确,能够涵盖条例内容。
强化(qiánghuà)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
我省现行(xiànxíng)湿地保护条例自2014年(nián)施行以来,对保护我省湿地资源、筑牢国家西南生态安全屏障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。此次提请审议的(de)《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(修订草案)》,紧密贴合2022年6月1日正式(zhèngshì)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湿地保护法》,着眼于解决我省湿地保护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、新问题。
分组审议中,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,目前我省湿地保护还存在(cúnzài)湿地认定不规范、管理职责不明确、保护利用修复技术不统一、保护管理资金缺乏(quēfá)等问题和(hé)困难,及时修订出台条例很有必要。
常委会(chángwěihuì)组成人员(rényuán)建议,对条例(修订草案)中湿地的(de)概念进行规范,对不同类型湿地划分依据进行说明。对湿地水质(shuǐzhì)、水生态等监测内容进行单列。其中,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均强调了湿地生物(shēngwù)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性(zhòngyàoxìng),建议在相关条款中补充保护湿地动植物等生物资源、恢复生物群落结构的内容,强化对人工湿地的维护修复并防止二次污染和快速沼泽化与陆地化。
针对管理(guǎnlǐ)职责问题,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,湿地保护主要由林草部门承担,但涉及部门较多,应统筹好各部门关系(guānxì),切实解决保护管理工作难度大的问题。此外,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,要处理(chǔlǐ)好生态(shēngtài)环保和利用开发等(děng)问题,建议把开发利用控制在湿地生态系统资源环境承载力范围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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